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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小說網 >曆史軍事 >閉上眼,遇見你的世界1 > 27.錯案即錯:遲到的正義非正義(19)

27.錯案即錯:遲到的正義非正義(19)[第3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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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桌上,辦公用品以外是咖啡,眼藥水。一早晨,她已經喝掉了兩大杯咖啡。

“當年我的確做了偽證,是我借了張元的車,去豐寧來著。他冇有去……”

――――

“出事兒之前的幾天,我們廠子裡年齡差未幾的年青人一起用飯,曉娜說,街道辦有個新來的辦事員給他寫情書,她有點動心了。阿誰辦事員是大學畢業的前程無量,以是她想回絕鐘誌強,想跟鐘誌強分離……必然是因為週六早上曉娜跟鐘誌強說分離,鐘誌強惱羞成怒殺人的……”

“那塊表,當時剛買不久,冇幾天吧,出了這事兒不到兩天,表就丟了……”

本院以為,原審認定原審被告人鐘誌強犯用心殺人罪首要根據是鐘誌強的有罪供述,以及鐘誌強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分歧。但綜觀全案,本案貧乏能夠鎖鐘誌強作案的客觀證據,鐘誌強有罪供述的實在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分歧的實在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彆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冇有構成完整鎖鏈,冇有達到證據確切、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冇有達到根基領實清楚、根基證據確實的科罪要求。原審認定鐘誌強犯用心殺人罪的究竟不清、證據不敷。按照1979年《中華群眾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乾規定,不能認鐘誌強有罪。對申述人及其代理人、市查察院提出的該當改判鐘誌強無罪的定見,本院予以采取。

按照警方的扣問與其彆人的證言,鐘誌強那天也的確是穿戴市一紙業的工服回家的。

1、撤消北京市初級群眾法院(2001)京刑一終字第177號刑事附帶民事訊斷。

“那會兒我還冇有車的,我有事兒去豐寧,就去找張元借車。那天下午我去找他借車,他恰好感冒了,噴嚏不竭,鼻涕四流的,冇法開車,就把車給我開了。我當天去的,第二天返來的。我返來還給他車是十一點擺佈那會兒吧,他感冒還冇有好,發高燒,我當下就送他一起去了診所輸液,輸完液我送他回家然後回的本身家……當天早晨,他來找我說,下午差人找他,說林曉娜死了,問是不是他殺的。問他那段時候乾甚麼了,誰能證明。他怕說本身在睡覺,證明不了,就說跟我一起去了豐寧……當時車上恰好另有高速免費的票據,他就給差人看了免費單……”

羅蘇和道。

及至現在,林曉娜已經死去經年,提及當年勢,羅蘇和仍舊豪情深重。

……

杜蘅第一時候將案件再審的動靜奉告了趙芬等人,趙芬電話裡已經是嚎啕大哭。

“我暗戀曉娜,我得不到她的喜愛,也但願她能夠幸運。但是鐘誌強他太無恥了,他不能夠看著曉娜找更好的工具,然後就殺了她,他太卑鄙了,混蛋,他就不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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