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錯案即錯:遲到的正義非正義(19)[第2頁/共4頁]
“我們廠子是八點半上班,那天我值班,因為是週六,就出來晚了,應當是八點二十多一些。走到半路上,我有看過表,我當時有一塊新的腕錶,我最後一次看時候是八點三十五六分,當時就間隔小樹林不遠的路了。我從那條巷子走疇昔廠子裡值班,路過樹林,就看到了鐘誌強的背影,他穿戴市一紙業的工服……”
“張元上個月因為車禍歸天,不成能了。”法官道。
最後,市高院訊斷以下:
這是對鐘誌強倒黴的證詞和能夠,杜蘅皺眉。不過,杜蘅旋即心中又安然的是,這是不能夠肯定的證據,於被告人,不會有倒黴影響。
羅蘇和當年曾經篤定的說,看到了市一紙業工服的人,這是當年定案的證據之一,但是,在時候上是有偏差的。他供應的時候是八點半,阿誰時候,鐘誌強方纔進入紡織廠大門,不成能作案,以後他的供詞又改成時候不是很肯定。這是個很大的疑點,會否當年有其彆人穿市一紙業的衣服作案:
――――
“鐘誌強被抓獲之時無任何證據或線索指向其與林某被害案存在關聯:對訴訟代理人提出的窺伺構造抓獲鐘誌強時並不把握其任何犯法究竟和犯法線索的定見,對查察構造提出的肯定鐘誌強為犯法懷疑人貧乏充沛根據的定見,本院予以采取;原審認定的鐘誌強作案時候存在嚴峻疑問,不能確認……綜上,原審認定作案的證據不確切、不充分。對申述人及其代理人質疑原審認定的鐘誌強做案時候的定見,對查察構造提出的聶樹斌關於作案時候的供述前後存在多次幾次,實在性、合法性存在疑問的定見,本院予以采取。
統統的證據,都指向了一個究竟――冇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誰殺了人。
杜蘅再度詳確的梳理證據,不放過任何的有力證據,不訛奪蛛絲馬跡。
“羅蘇和,你的那塊表走得準嗎?你確定時候嗎?”杜蘅彷彿是靈光乍現普通,舉手錶示法官,以後發問。
不必法官與杜蘅發問,那起陳年舊事在羅蘇和心中紮的太深,一旦提及,關於此的故事噴薄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