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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小說網 >玄幻奇幻 >中國哲學簡史 > 第20章 後期墨家(1)

第20章 後期墨家(1)[第1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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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辯”的會商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於會商“辯”的。它說:“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短長,決懷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

前期墨家精通“辯”的體例,為廓清和保衛墨家的哲學態度做了很多事情。

墨子和前期墨家都以為“義,利也”。利是義的本質。但是,甚麼是利的本質?墨子冇有提出這個題目,但是前期墨家提出了,並且做出體味答。《經上》篇說:“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如許,前期墨家就為墨家的功利哲學做出吃苦主義的解釋。

廓清兼愛說

這段話的前半段是說辯的目標和服從,後半段是說辯的體例。《小取》篇還說,辯有七種體例:“或也者,不儘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覺得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他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成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或”表示特稱命題。“儘”表示全稱命題。“假”表示假言命題,假定一種現在還冇有產生的環境。“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覺得法的。若啟事與效相合,就是真的啟事;若啟事與效分歧,就不是真的啟事。這是效的體例。“辟(譬)”的體例是用一事物解釋另一事物。“侔”的體例是體係而詳確地對比兩個係列的題目。“援”的體例是說:“你能夠如許,為甚麼我獨獨不成以如許?”“推”的體例是將不異的東西,像歸於已知者那樣,歸於未知者。已經說彼(與此)同,我豈能說它異嗎?

相合的知識,就是曉得哪個名與哪個實相合。比方,說“這是桌子”這句話,就需求馳名實相合的知識。有了這類知識,就曉得“名實耦”,就是說,名與實是相互配對的。

行動的知識是如何做一件詳細事的知識。它相稱於美國人所說的“know-how”。

《墨經》將名分為三類:達名;類名;私名。“名:‘物’,達也,有實必待之名也。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因而實也。”(《經說上》)就是說,“物”是達名(通名),統統“實”必用此名。“馬”是類名,此類的統統“實”必用此名。“臧”(人名)是私名,此名隻限用於此“實”。

這一段內“效”的體例,也就是前一段內的“以說出故”。這一段內“推”的體例,也就是前一段內的“以類取,以類予”。這是兩種極其首要的體例,大抵相稱於西方邏輯學的歸納法和歸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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