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裁減合夥人[第6頁/共6頁]
多年之前,我建立了一家公司,雇傭了4名員工停止境外電話傾銷事情。我本覺得電話傾銷是發賣產品的好體例。究竟證明我錯了。停止電話傾銷事情的合股人很儘力地事情,但是我還是不得不讓他們分開公司。公司調劑了生長計謀,不再需求一群停止電話傾銷的合股人了。這是我的弊端,而非他們的。
2.被辭退。
不管是出於何種啟事,隻要合股人是有合法來由而辭職,他們就應當獲得所希冀的報酬,或者與他們所締造的理講代價相分歧的股權。
偶然候,團隊的帶領者,出於某些啟事,必須辭退一名合股人。凡是,這些“啟事”有以下幾種:
彆的,公司應當儲存以新的理講代價停止股權回購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