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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小說網 >遊戲競技 >大國崛起之東方日不落 > 第一百一十六節 稅製改革(1)

第一百一十六節 稅製改革(1)[第1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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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輔茞之以是用明朝的例子來反對周琅遍及征收商稅,而不是用滿清的政策來反對,主如果態度題目,他現在已經站在反清的態度上了,天然就不能用滿清的政策來立論。

這些限定到明末垂垂就打消了,乃至朝廷為了照顧富甲天下的鹽商,還特地開了商科,專門讓這些販子後輩去考取功名,登科率比淺顯科舉要高的多。

1822年又開端在印度西北新征服的地盤上推行馬哈瓦爾地稅製,詳細內容是:按地盤的實際占有環境定稅,地盤原為封建主占有的,即以封建主為征稅人,原為村社個人占有的,即以鄉村公社為征稅人;征稅人有地盤統統權;在地主為征稅人的環境下,稅率為地租額的 83%,由村社共同征稅的地產,稅率為淨支出的95 %;稅率是可變動的,非永久性的。

由康熙創製的對販子虐待政策,後代學者稱之為“扶商”“恤商”政策,康雍乾三朝大政目標都是康熙建立,後代子孫多為因循。

因而他再次向王輔茞提出,要在福建全省各地建立同一的商稅征收機構,向每個縣,每個鎮,每一個集市,都調派收稅官,讓他們直接向販子收稅,然後直接托付省府。

在喪失農業社會中最大財務支出來源的地稅以後,貿易和關稅又冇法彌補財務缺口,金融市場完整缺失的環境下,周琅發明除了停止稅製鼎新以外,冇有彆的減緩財務危急的好體例。

比如1792年開端在馬德拉斯管區試行萊特瓦爾地稅製,在這類稅製下,印度農夫交納的地高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首要內容為:以農夫(公社成員和小地主,不包含佃農)為實在際占有地盤的征稅人,他們被承以為地盤統統者;處於實際耕作下的地盤征稅,估定稅額的體例是,先對全部農田估稅,再定到每塊地盤,稅率為淨產量的95%,換算為總產量的45%擺佈;稅率是非永久性的,能夠竄改;牧場、荒地返國度統統(東印度公司統統)。

王輔茞的來由讓周琅非常驚奇,竟然表示說,行商坐賈小本買賣者,所運營的不過是針頭線腦,絲麻布帛之類乾係到民生的買賣,還提出明太祖朱元璋當年明令免除冊本筆墨耕具,舟車絲布之類的稅率,下詔“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稅”,他兒子朱棣再次重申關於民生之類的商品免稅的原則,命令“嫁娶喪祭時節禮品,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色,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

康熙明白命令,“王公以下文武大臣各官家人,侵犯關津要地不容商賈貿易者,在原犯之地枷號三個月。係民責四十板,旗人鞭一百。其放縱家人之藩王罰銀一萬兩,公(爵)罰銀一千兩,俱將辦理家務官撤職。將軍督撫以下文武各官俱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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