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庭審(2)[第3頁/共5頁]
“不是秦明月的!”大抵是太久冇有從本身的嘴裡將秦明月的名字說出,為了穩定情感,李強咬了咬牙,交握的雙手指樞紐被他捏得喀吧作響。
韓鳳英對勁地看了眼李強,轉回身,對田仁和道:“審判長,我的扣問結束。感謝!”說完,回到本身的坐位。
告狀書宣讀結束後,田仁和對秦良玉問道:“被告人秦明月,剛纔公訴人宣讀的告狀書控告的罪名與究竟,與你收到的告狀書分歧嗎?”
獲得田仁和的同意後,跟著一陣腳鐐聲響,在內裡候審室等待多時的李強,在持槍武警的押送下進入審判庭。
實在不但是田仁和,此次查察院賣力秦明月案件的公訴人之一丁鋒劍也是一臉切磋地看著秦良玉,他也一樣碰到了與田仁和類似的題目。隻不過來前,他們查察長已經公開裡知會過他,高檢的人有能夠會來聽審。
如自辯權;供應證明本身有、無罪,罪重、輕的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或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察的權力;以及在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享有最後陳述權。
這份告狀書秦良玉早就爛熟於心,以是她淡淡地回道:“一樣!”
“海濱市群眾查察院告狀書【2013】97號。被告人秦明月,女,23歲……”
“既然如許,剛纔你說那些被警方搜到的毒品不是秦明月的,那是誰放在你們彆墅裡的?”
“經海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間鑒定,上述毒品中有冰毒、嗎啡、海洛因等,總重量54kg(毒品均已收繳)。經查,存放毒品的彆墅,屬被告人名下房產。”
韓鳳英的辯白詞宣讀結束後,接下來便是控辯兩邊的辯論階段。
他們不曉得這些人蔘與出去,到底是想重判秦明月還是輕判她,一個個愁眉舒展,暗自揣摩。
“被告人秦明月因涉嫌不法持有毒品罪,於2013年2月14日被海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經海濱市群眾查察院批準拘繫,同日由該局刑警支隊履行拘繫。”
在刑庭事情了近二十年,他甚麼樣的案件冇審過?甚麼樣的案犯冇打仗過?乃至有一些曾經是社會上層的女能人落馬的,但那種氣質與麵前的秦良玉比擬,真可謂雲泥之彆。
固然戴動手銬,但秦良玉平靜自如的神情,沉穩的法度,過於靈敏和深沉的眼睛,讓在場的人除了馬依風外,都產生一種激烈的壓迫感。他們不明白,一個年紀悄悄的女犯人,何故有如此強大的氣勢和威儀。
“狀師參與此案後,本著對法律和當事人高度賣力的態度……辯白人對告狀書控告被告人涉嫌不法持有毒品罪這一控告持有貳言,現按照究竟和法律,獨立頒發以下辯白定見,供合議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