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朝官製――外官[第1頁/共1頁]
行省設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僉事等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設道,分兩類:於佈政使司置參政、參議,分司諸道,稱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僉事,分司諸道,稱分巡道。還在一些處所設整飭兵備道。又有協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鹽法道等。道之軌製,在明朝已頗龐大。
明初改元製之路為府,附屬於道。府分上(糧二十萬石以上者)、中(二十萬石以下者)、下(十萬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也設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權重,僅為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之官。
承宣佈政使司
明朝中葉今後,逐步派都禦使出任總督或巡撫,總領一方之軍政,其官銜則兼之。
有兩種:一為直隸州,職位相稱於府,附屬於省;一為屬州(散州),職位相稱於縣,附屬於府。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判官等官。
各府設府學,以掌管束育,有傳授一人(從九品),訓導四人。各州設州學,有學正、訓導等官。各縣設縣學,有教諭、訓導等官。學童招考登科後,在儒學(府學、州學、縣學)中讀書者稱為“生員”,俗稱“秀才”。
有知縣、縣丞、主簿各一人,其屬有典史等。縣分上(糧十萬石以下者)、中(六萬以下者)、下(三萬以下者)三等,均附屬於府或州。
明初相沿元製設行省,洪武九年改設承宣佈政使司,風俗上仍稱為“行省”。有擺佈佈政使各一人,擺佈參政、擺佈參議等官。“佈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屬滿秩,廉其稱職、不稱職,高低其考,報撫、按以達於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縣正官朝覲京師,以聽察典。”宣德時,定天下分十三佈政使司。佈政使權勢極重,《明史・職官誌》:“初置藩司,與六部均重。佈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禦史每出為佈政使。”提刑按察使司
佈政使司、按察使司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機構,合稱“二司”。